(六)广泛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研发方向明确,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增强本领域技术竞争能力;
(七)为产业发展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形成本领域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能力。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市级工程中心的政策办法,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的审批、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并负责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中心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等规划,定期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及有关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及产业化优势较强。在本领域科研及产业化特色明显,成效突出;
(二)研发能力较强。拥有一批市场价值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基础设施及配套条件好。具有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实验设备;
(四)支撑能力强。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配套保障;
(五)人才素质高。拥有一支研发水平高、市场意识强、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团队;
(六)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要求。
第七条 鼓励生产、科研等领域独立法人参股联合组建工程中心。参股各方要有实质性资金及资产投入。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由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单位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当地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组建方案(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意见和考察结果,经综合研究后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