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四)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上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建设项目需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包含5吨)的,应当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进行有偿清运。
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地。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
(三)工程图纸;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