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评审
省渔业主管部门组织5人(含5人)以上的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价。主要评价指标:
(1)贯彻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精神情况;
(2)项目建设条件:包括立项依据(立项意义、基础条件、资源优势、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建设内容、目标或指标、实施计划、投入资金来源及估算的合理性)、运行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等)、配套资金(需地方配套资金的提供地方财政部门的配套承诺文件);
(3)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专家依据以上经细化、量化的《广东省水产养殖业机械化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作为评审结果。
3、项目选定
(1)项目初选。专家论证、评审结束后对项目进行选定,选定原则:择优立项、统筹平衡。即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地区分布上进行平衡,从高分到低分选择初选项目。
(2)项目确定。初选项目确定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的项目汇成项目年度计划通报给各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时送省农业厅综合报省财政厅。
(3)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申报单位依以上年度计划会有关参与单位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在一个月内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省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计划的下达
在省财政厅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由省渔业主管部门配套下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文件,并指定补助资金的使用内容。
四、严格按计划实施、按规章办事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省财政厅和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性质、标准等。在项目实施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不变的原则下,部分内容非改变不可的,须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请省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在确保项目内容和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由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省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主体不变,变更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的,逐级报省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附上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