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5]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切实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推进城乡均衡、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也是推进我市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积极主动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二、明确责任,合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要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政府行为,整合资源,挖掘现有公办中小学教育潜力,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制定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定点学校接受、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来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