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辖区反洗钱的具体工作;建立西藏辖区反洗钱协调管理机制,承办辖区反洗钱部门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有关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审理洗钱犯罪案件,并针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工作。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督办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审判监督等工作,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协调、指挥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侦破工作,并做好《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人民币反洗钱合作实施细则》要求的信息通报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安全厅: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收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区域合作渠道,对涉及区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权限积极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自治区监察厅: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止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自治区司法厅:增强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领域反洗钱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对我国加入的国际反洗钱条约和我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议加强研究,为我区反洗钱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切实履行对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账户的监管。研究建立区域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自治区建设厅: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推行实名制购房,并在房地产开发及房屋交易等方面研究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拉萨海关: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到信息共享,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自治区国税局: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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