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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彻底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禁采砂金的各项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和任务,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大检查,对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查出的问题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检查勘查项目施工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对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拆除违法勘查、开采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越界采矿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违法采矿的井巷工程,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以承包开采、合资、合作等名义非法转让采矿权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领取勘查许可证后,不按规定备案、报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委托勘查的项目,接受委托的勘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并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开展勘查工作。对于只签订勘查合同,但实际上未承担勘查责任,不履行勘查义务的勘查单位,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机关给予其地质勘查资质减类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勘查资质,收回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对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及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对锡矿、锑矿等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检查和整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制定产量指标。检查并核定锡矿、锑矿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严禁乱采滥探,破坏和浪费资源。监督检查矿产品销售渠道,防止计划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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