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砂金禁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通力协作,打好砂金禁采工作的攻坚战。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砂金禁采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及工商等部门及时注销并收回砂金开采的相关证照,依法妥善处理遗留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检查,敦促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公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加强矿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矿山秩序,处理突发事件;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在砂金禁采工作中出现的渎职、失职及官商勾结,包庇、纵容或默许开采砂金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他部门也应积极协助做好砂金禁采工作,对相关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了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砂金禁采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主要工作。为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避免工作重复,将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移交给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地(市)要抓好落实,负责安排部署各自辖区砂金禁采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查封、拆毁辖区内2005年12月31日后仍未撤离矿区的采金船和溜槽,劝返遣散仍滞留在矿区的所有采金人员。
(三)西藏驻格尔木办事处和那曲行署,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于2006年3月下旬分别在格尔木和雁石坪设立检查站,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应检查站(点),阻止采金人员及采金设备进入矿区。
(四)合理有序地逐步开展砂金矿区的回填平整工作。各地(市)应抓紧开展辖区内砂金矿山开采及回填平整情况调查工作,制订砂金矿山回填平整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1.重点围绕矿山开采情况、回填平整情况展开调查。具体内容包括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开采企业 (责任人)、开采面积、开采时间、回填平整现状等。按有证采矿和无证采矿两类分别调查,并针对每一个矿山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回填平整计划和进度安排。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找出责任人并责令其按计划开展采坑回填、尾沙平整及河道疏通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种草试验。
2.各地(市)应责成矿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对矿山的回填平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责任人必须完成采坑回填,避免对人、畜安全造成威胁。平整尾沙,方便人、畜通行。疏通河道,避免洪水泛滥,造成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回填平整工作完成后,由县、地(市)逐级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了检查验收的矿山,将按照《砂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返还企业已缴存在银行专户的砂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对拒不履行回填平整义务或不按要求完成回填平整工作的企业,除扣留其已缴存的全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外,自治区有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自吊销证照之日起,5年内禁止该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西藏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所扣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权并监督矿区所在地(市)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回填平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