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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建立和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

  (一)要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立足点。把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我市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对于濒危的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工作;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予经济资助,改善其生活条件,延续其生命,并加紧培养传承人;对于珍贵、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关机构或单位要尽快征集、收藏和保护。

  (二)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普查工作给予足够重视,为普查工作提供必需的设备和资金保证。

  (三)要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和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并认真遴选、推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及省级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表彰奖励、资助扶持、命名、授予称号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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