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06]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载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和联系世界的桥梁。它产生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只有把中华民族真正优秀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才能弘扬先进文化,发展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反对腐朽文化;才能创造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我市是一个历史悠久、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急剧变迁,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及外来文化的影响,导致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现状堪忧。许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我市地方特色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指导方针: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确保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对其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