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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6]57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执行2006年天津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津质监局计财[2005]7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市2005年度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后,社会和企业反映较为平稳,根据市政府批准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总体方案要求,同意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为了完善并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规定,按照不新增加备注条目、不改变收费条件、不改变收费水平的原则,对你局申报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遗漏的有关备注说明部分予以明确和规范(详见附件1备注部分)。
  三、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计量检定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只收费不检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 65号)、《关于天津市2005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津价费[2005]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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