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协议、评审意见以及批复文件等前期工作成果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档案,前期工作成果档案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 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与上报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须上报国家批准、且国家不予资金补助的项目,符合核准制申报条件的可以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组织前期工作。其它项目按照审批制的要求组织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按照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一般程序进行。
审批制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
核准制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根据预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项目申请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预可行性研究依据交通专项规划和全省交通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交通部《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
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内河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
路线方案研究参照可行性研究的相关要求开展,着重研究线路方案,控制用地走廊,工程研究部分要求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深度。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各阶段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要求,开展相应专题研究,以确保工作深度和研究质量。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履行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协调、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七条 国家审批的项目,以市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