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建立规范有序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区县、街道(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安全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迅速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在报告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电力、国土资源、建委、市政、国资委、经委、食品药监、教育、卫生、文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务、旅游、质监、气象等部门应当将分管领域安全事故快报、月度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一)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的权限和处理程序,执行各级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
(三十二)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和经费三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市、区县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
(三十三)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具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十四)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建立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各行政村要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信息人员;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十、加强领导,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区县、街道(乡、镇)两级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监察活动,保护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的举报者,认真查处各类举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三十六)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