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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二十二)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二十三)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市、区县、街道(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二十五)建立市政府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效整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源,不断充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加快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步伐,不断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能力。各区县政府应尽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政府备案。中央及省属驻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
  (二十六)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制定分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市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二十七)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及省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一并纳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二十八)加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应急救援工作。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八、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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