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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十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新开办的上述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上述行业已经投入生产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切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未依法通过安全设施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十三)积极落实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和安全性能鉴定,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和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应当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生产经营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四、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十四)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
  (十五)开展安全生产薄弱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事故多发、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防范工作基础薄弱的领域、地区和单位为重点,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十六)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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