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继续实行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书的办法,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六)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由政府统筹的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国际技术交流、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以及宣传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和表彰奖励等。对省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七)积极推进和切实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使用与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新路。
(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非煤矿山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实施工作按省上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执行。
(九)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隐患,剩余部分如数返还。
(十)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规定,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