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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本市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协议类工业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指对协议类工业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等进行评估,并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提出评审意见。深圳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部门)会同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带)办公室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评估办法。组织项目评估的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协议类工业项目评估由市工业部门组织,申请进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范围内的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项目评估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申请规划选址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受理协议类工业项目规划选址申请,按本实施办法分送项目评估部门评估通过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协议类工业项目申请单位持《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发改、环保及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前期计划立项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协议类工业项目申请单位取得上述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后,由规划部门汇总拟定报审方案,组织协议类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查联席会议审议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审方案应包括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要求,预期土地产出率、环保要求及项目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协议类工业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列明招拍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数量、结构、空间安排及供应时序,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以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应会同工业、环保、规划、产业带管理部门对竞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列明招拍挂地块的产业要求、环保要求、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容积率等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土地成交后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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