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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工程参建各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和市建委《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的要求,加强建筑节能环保产品的使用管理,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一)在工程上使用各类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门窗和水暖器具时,必须使用以下材料:
  1、达到节能保温标准的各类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门窗;
  2、各类非粘土砖(煤矸石、粉煤灰、灰砂砖等)、建筑砌块(混凝土承重砌块、加气块、非粘土陶粒砌块等)及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3、水封高度大于50毫米的密闭水封地漏;
  4、节水型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用水器具。

  (二)在工程上使用防水材料、通风、排水、电梯等材料和设备时,应重点推广使用以下材料和设备:
  1、各种水溶性防水涂料、高分子片材及厚度>2mm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等环保型防水材料;
  2、厨房与卫生间防串烟防倒灌变压等排气系统;
  3、住宅工程螺旋消音UPVC等排水立管;
  4、采用交流变压变频调速(VVVF)等节能技术的电梯电机。

  七、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序质量控制,重点加强保温层厚度、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等保温处理的质量检查,认真做好同条件保温试样的留置工作,确保外墙传热系数、保温层厚度检测工作的实施。

  八、施工单位要按照《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2004)的要求,做好外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保温性能和外门、户门安全性能的进场复验。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外窗的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现场抽样检测。

  九、在新建工程设计中有中水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中水设施施工质量的管理,要做好中水设备选型和供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的控制。

  十、住宅照明工程应严格执行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未通过认证的、低效的照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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