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清理整治工作是改善我市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级领导要分工负责,靠前指挥,周密组织,务求实效,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
2.分工负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分工。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主干道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工作;各城区负责次干道及区、街、巷、路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工作;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玉佛山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交通标志、交通护栏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市城建局负责桥体广告及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公交车体广告、候车亭及其广告的清理规范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路标指示牌的清理规范工作;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体育场、市体育馆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工作;鞍山车务段负责火车站楼体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建委、规划局、工商局、房产局、交通局、鞍山电业公司、鞍钢房地产部等相关责任单位,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同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本系统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并于2月30日前报市综合执法局。
3.加强监督检查。市综合执法局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处理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市政府督察室要切实搞好督促和监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
4.加大执法力度。对应予拆除的各类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权属单位和权属人必须在《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通告》(鞍政发〔2006〕4号)发布后的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对于干扰、阻挠清理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无效的,依法实行必要的行政和治安处罚;对不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5.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告经营者及群众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报社、电台、电视台要设立专版和专题,对清理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宣传和表扬,对清理整治工作较差、行动迟缓的单位及时予以批评和曝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清理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