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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合执法局《鞍山市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市容环境,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范围

  市区35条主要街路及站前广场、胜利广场、人民公园周边等重点部位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

  二、清理整治原则

  此次清理整治工作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突出重点、先主后次,拆管结合、注重长效,统一标准、一视同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清理整治阶段暂停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办理。

  三、清理整治内容

  1.全部拆除市区内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和设置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擎天柱式广告、楼体广告(顶置式、墙体式)和桥体广告,以及道路两侧交通护栏广告和独立式等类型的广告;未到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待其使用期满即行拆除;

  2.清理规范各类交通标志;

  3.清理整治公交候车亭及其广告;

  4.整治规范施工围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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