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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青政发〔2005〕58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5〕94号)要求,我市确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为搞好全市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党和政府了解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农村社会经济信息,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搞好农业普查,摸清我市农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普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将第二次农业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青岛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有关区市要于2005年9月底前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镇、村的农业普查机构要于2005年12月底前组建。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及时解决。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涉农部门要充分发挥区(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总体安排,及时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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