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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6积极实施民营经济发展“五百工程”,重点扶持100家科技含量高、规模大、增长潜力强的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贷款担保、人才服务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7对进入全市民营科技企业100强前10位的企业,可享受大企业“直通车”待遇。市科技、经贸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新产品专项扶持资金、技术中心建设等专项资金,重点扶持30家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科技企业,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力争在关键技术和产品上实现突破。
  8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支持企业项目的部分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项目的比例应不低于50%。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各区市要选择一批由民营科技企业承担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纳入区市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区市科技三项经费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
  9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股份制企业、控股持股科研机构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联合,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
  10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围绕重点产业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对2005年起新认定、属我市科技进步“五个重点”领域、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在我市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根据企业上缴税收情况,按照《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从市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各区市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
  四、建立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平台
  11把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框架,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在软件、新材料、海洋科技、生物工程、电子家电、机械制造等领域建设公共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12发展科技服务业,引进和优化各类资源,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人才、资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托管服务。大力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项目资助资金要重点用于完成交易并实施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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