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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5]59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扶持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加快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机构和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1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保留公职三年。期满后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鼓励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带头人和科研人员参加青岛市有突出贡献青年专家、拔尖人才及科技将才选拔。
  2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具体比例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的30%时,允许注册,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民营科技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年总收入可以放宽为最低300万元。
  二、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3引导民营科技工业企业用足用好技术开发费据实列支政策。民营科技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民营科技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所需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民营科技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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