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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2006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1.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厅、省委党校、省广电局、山东行政学院负责。2.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党校、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大众日报社、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电视台负责。3.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4.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参加赌博,由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5.严肃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由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人事厅负责。 6.学习贯彻公务员法,落实《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精神,继续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虚报冒领工资、补贴问题,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7.解决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的问题,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外事办、省旅游局负责。8.解决研讨会、论坛、办节过多的问题,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负责。9.防止和解决一些地方和企业驻京办事机构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负责。10.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由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11.清理整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建购干部职工住房,由省机关事务局、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负责。
  (五)深入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决查办违反党纪的案件。1.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由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负责。2.加强信访、案件审理和申诉受理等工作,由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信访局负责。
  (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入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1.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2.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由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政府调研室负责。4.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监察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5.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负责。6.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7.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8.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业权市场规范建设,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9.规范和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由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负责。10.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11.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清理和规范,由省民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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