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寓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思路、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并积极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发挥“三个体系”在廉政建设中的保证作用。领导班子正职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班子其他成员要分别负起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责任制的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探索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年内,省里将对各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三、责任分工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由省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1.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负责。2.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进行监督检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3.督促落实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
(三)认真抓好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1.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由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2.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纠风办、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负责。3.落实省政府《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由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4.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5.推进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纠正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由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6.纠正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负责。7.纠正拖欠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由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8.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检察院,省总工会负责。9.对农村综合改革进行监督检查,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负责。10.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负责。11.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省工商局、省纪委、省检察院、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12.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由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负责。13.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行为,由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负责。14.打击假冒知识产权和专利的行为,由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负责。15.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项目违规建设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问题,由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负责。16.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监察厅负责。17.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由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负责。18.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负责。19.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信访局负责。20.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