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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自治区设立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在现有工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推动工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及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培育、扶持的中小企业要围绕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进行配套、延伸、加工、提高,形成产业集群。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原则投向各开发区(园区)内鼓励类产业的中小企业。
  (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各盟市、旗县要根据地方财政状况设立不同层次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一)继续发挥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已建立的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要在现有1.7亿元信用担保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000万元。
  以自治区各工业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缓解驻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信用担保机构要以扶持、服务为宗旨,坚持“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程序,健全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降低贷款风险。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符合我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和实施细则,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自治区在“十一五”期间拟选择1000户工业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积极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三)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并在现有融资框架内,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四、建立人才培训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建设
  继续推进“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建立人才培训体系,制定工业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培训计划,扩大和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培训基地的建设。“十一五”期间使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受训面达到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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