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
(一)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年分两次征缴,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和次年的3 月1日至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按《重庆市工会经费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进行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由重庆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二)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地税机关返还给缴费单位《申报表》时,应当督促缴费单位按规定的开户银行和帐户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四)征收机关征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允许其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
第十条 一次性缴费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分次缴纳,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后应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分次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应当向当地工会部门办理征缴工会经费有关票据的领用和核销手续,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资料,并作好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计、会、统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专户资金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拖延或不按比例拨解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和工会责令缴纳,并按照工总财字[1992]19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按第十条规定办理的除外)。责令期满,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及滞纳金的,工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规定追缴应缴纳的欠费和滞纳金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