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度重视资产损失证据。资产损失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各项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含法律意见书)、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有关材料内容(文字和公章)要清晰易辨,需要新盖章确认的要逐页加盖公章。其中,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要有债务人(方)破产清算证明、失踪或死亡证明、法院终止(中止)执行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及清算证明或注销吊销前三年资不抵债记录等足以证明债权和投资已经实质灭失的证明。实物资产盘亏除应有盘点记录逐项列明盘亏实物外,还应详细记录有关盘点人、保管人情况,特别是要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中介机构应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进行核实和确认。
六、强化集团母公司的审核责任。各级集团母公司是改革改制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核销的工作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改革改制企业有关资产损失项目的审核认定,严格履行内部程序:一是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损失情况,要有有关职能部门(仓库保管、销售、资产管理、审计、纪检等)的审核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把关后,改革改制企业要形成关于申报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二是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项目要经集团母公司审核,集团母公司要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在集团母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认真审核确认后,经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形成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
七、严格控制潜亏和挂账费用核销。改革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后发生的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特别是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利息以及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等,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核销。
八、规范改革改制企业对集团母公司债务及股权投资的处理。集团母公司对改革改制企业的借款、股权投资、以及应分红利等,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
九、规范确认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年度已核销的资产损失。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凡能够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说明,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并报集团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省国资委予以认可,不再作为损失申报;对于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资产损失核销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