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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有明显的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三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幼儿园、特殊学校要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聘请司法、公安等有关机关、团体的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第二十五条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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