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投入约4.5亿元,构筑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框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市公共卫生大厦、市紧急救援中心、市新传染病医院三大建设任务,同时添平补齐各项设备;建立市级危重孕产妇和危重儿童抢救中心,在全市建立4个流动人口孕产妇特约分娩点。
2007年,投入约0.5亿元,健全完善各项功能。卫生信息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公共卫生五大体系步入正常运行阶段。
第四条 资金分担
按照7:3的比例,确定市本级与涉农区市县《三年规划》建设投入及配套资金,《三年规划》建设投入贷款的利息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涉农区市县具体承担配套资金按照实际建设、维修、设备需求确定,超过规划资金的按规划资金确定。
涉农区市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由当地区市县本级政府全部承担。
第五条 资金筹集
《三年规划》建设资金,由市政府通过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一部分。贷款通过市卫生局统一办理;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依据贷款合同确定,采取分年等额还款方式。市财政局向银行出具还款承诺,并与涉农区市县签定转贷协议。涉农区市县向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认真做好还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资金核算
为确保《三年规划》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对《三年规划》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涉农区市县财政局、涉农区市县卫生局应在贷款银行分别开设“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
市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核算市基本建设计划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银行贷款等《三年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给市卫生局和涉农区市县财政局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以及拨付给市卫生局偿还贷款的本息。
市卫生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核算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和市财政局拨入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及利息;划入市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的银行贷款和拨付市本级建设项目施工等单位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以及按期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涉农区市县财政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核算由市财政局“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资金专户”拨入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当地政府预算安排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按规定拨付给同级卫生部门的《三年规划》建设资金以及向市财政局专户归还当期承担的《三年规划》建设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