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6]140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协议供货厂商及供应商:

  为方便单位采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采购监管,我们开发了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管理系统,对市本级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即以预算单位网上申请、供应商网上确认的方式,替代目前的到北京市财政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的工作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协议供货

  本通知所称协议供货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通用类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各预算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本采购方式所采购的货物称为协议供货商品。
  本采购方式的中标供应商称为厂商;厂商推荐的经销商称为供应商。
  本采购方式的资金支付实行统一支付和自行结算两种方式。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供应商,称为统一支付;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到供应商,称为自行结算。

  二、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的范围

  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的范围根据每年公开招标的结果确定。2006年5月26日前,协议供货网上采购的范围包括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含速印机)、投影仪、投影幕、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移动存储设备、碎纸机、服务器、交换机。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或需考虑设备配套性等情况除外。
  2006年5月26日以后协议供货的范围另行通知。

  三、协议供货商品的管理

  协议供货中标商品及价格等信息由厂商负责维护。协议供货中标商品及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厂商负责在系统中及时变更,并发送到市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办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供预算单位查询使用。

  四、协议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管理

  (一)初步认定。对于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初步认定为“协议采购”和“项目采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