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贫困人口数量、财政状况、法律援助办案量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数额。
(三)贫困人口数量以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全省各地贫困人口数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准,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法律援助办案量以上年实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其他因素主要考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情况和各级财政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计算专款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后,应在省司法厅的配合下,结合省财政安排的办案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拨付到市州财政部门。
(二)市(洲)、县财政部门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核定并及时下拨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在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费补贴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并在领取单上签字。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在上报上年办案量统计报表时附上台帐复印件。台帐内容包括案件受理时间、案由、审理机关、审级、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结案时间、补贴数额、领取人等。
第七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州)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作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将此作为考核市(州)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