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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5]40号)


各市州财政局、司法局:
  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行[2004]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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