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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协调公安、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工商管理、物业、市场、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联合清查、专项治理、部门督查等经常性工作,市、县两级每年应召开1-2次综合治理协调会。
  第四十条 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积极发展会员,设立信息员,准确收集和及时反馈流动人口信息,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宣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村(居)民共同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由群众互相监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相关制度,实施处罚或给予奖励优惠。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口集中的住宅小区、驻区单位、物业公司、私人业主等应将计划生育列入日常管理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相关管理职责。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根据《办法》32条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应按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关服务,禁止借办证、签合同、孕情检测等名义,向流动人口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向流动人口强行摊派费用。
  第四十四条 禁止基层或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到湘籍流动人口集中的外省(市、区)设立孕检站(点)。省人口计生委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重点查处擅自到外省(市、区)设点、向流动人口乱收费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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