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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708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医疗机构不断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管理,促进医疗技术提高,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中尚未列入,或我省尚未批准,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准入条件,经临床应用及鉴定,对提高诊断、治疗水平具有确切效果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对国家《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或购置的医用新仪器、设备及使用不同的试剂、材料,其治疗、诊断内容与《项目规范》相同,只是功能的改进、增加,均不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是科研实验项目不得作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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