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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养老保险统筹企业退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养老保险统筹企业退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6〕34号)


自治区本级养老保险统筹企业:

  《工伤保险条例》已在我区全面实施,根据当前企业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 应的现状,现对参加自治区本级养老保险统筹企业退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数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1.参加自治区本级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退休工伤人员,2004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 算基数以940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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