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6]146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36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制定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在不高于中标价的前提下,应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流通差价率仍按豫发改价管[2004]236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