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发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的通知
(武价服字[2006]19号)
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经营者,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的复函》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规范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维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是指经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不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经合同约定的其他收费。
二、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收费明白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频次。
三、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不按“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执行的,可以拒缴,并向价格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四、监督举报电话:市物价局12358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82633333
附:武汉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武汉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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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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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运输证 │ 10元/套 │ 交通 │ 鄂价费[2002]254号│含道路运输证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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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10元/套 │ 交通 │ 鄂价费[2002]2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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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动车辆号│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 公安 │ 鄂价费[2005]4号 │ │
│ │牌工本费 ├───────┼────────┤ │ │ │
│ │ │反光号牌 │ 100元/副 │ │ │ │
│ │ ├───────┼────────┤ │ │ │
│ │ │不反光号牌 │ 80元/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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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 15元/本 │ 公安 │ 鄂价费[2005]4号 │临时10元 │
│ │ │ │ │ │含照片拍摄费和照│
│ │ │ │ │ │片塑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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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证 │ 公安 │ 鄂价费[200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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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驾驶证工本费 │ 10元/证 │ 公安 │ 鄂价费[200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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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 6400元/年 │ 交通 │ 鄂政办函[2005]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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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客运附加费 │ 80元/月 │ 交通 │鄂交财[1992]25号 │不得对城区运营的│
│ │ │ │ │鄂价费[2005]41号 │出租汽车收取客运│
│ │ │ │ │ │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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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计价器检定费 │ 90元/年 │ 技监局 │ 鄂价费[2004]274号│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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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车辆路桥通行费 │ 500元/年 │武汉市城市建设│ 鄂价费[2002]190号│ │
│ │ │ │基金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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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路养路费 │ 340元/月 │ 交通 │ 鄂价费字[1996]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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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税务发票工本费 │ 4元/卷 │ 地税 │ 鄂价费[2004]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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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检测线检验100元/│ 公安 │ 鄂政办发[2002]39号│新购车辆从初次登│
│ │ │ 次, │ │ 鄂价费[2005]4号│记之日起两年之内│
│ │ │ 人工检验 │ │ │每年检验一次,采│
│ │ │ 50元/次 │ │ │用机动车检测线整│
│ │ │ │ │ │车检验。从第三年│
│ │ │ │ │ │起每年检验两次,│
│ │ │ │ │ │其中,半年检验采│
│ │ │ │ │ │用人工检验,年度│
│ │ │ │ │ │检验采用机动车检│
│ │ │ │ │ │测线整车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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