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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省级定点保险车辆保险费支付有关问题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省级定点保险车辆保险费支付有关问题通知


省级各委、办、厅、局,省级车辆定点保险公司:

  近期,不断接到单位询问定点保险车辆保险费如何支付等问题,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车辆保险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并结合2005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保险费支付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的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且车辆已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保险费。经费实行包干管理的学校,以及单位驻外省办事处的车辆保险费由学校和单位自行支付。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车辆保险费不得在单位之间调剂,但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可在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总数及保险费预算总限额内,在规定的四项保险险种内统筹安排保险险种。

  三、预算单位应支付的车辆保险费超出预算安排的车辆保险费部分,以及在规定的定点保险险种之外单位自行增加的保险险种应支付的车辆保险费,由单位负担并自行支付。

  四、已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因报废、转让等原因年内应退保的,预算单位要及时办理有关退保手续,并通知保险公司按原支付渠道退还保费。其中,原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的,由保险公司直接缴回省国库,并在缴款书中注明 “清退××部门××单位车辆保险费”。

  五、财政直接支付的车辆保险费申报时间,由一级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车辆保险费预算,在每年5月31日前将所属预算单位应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的车辆保险费逐级审核、汇总后,填制《(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及《(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连同Excel格式数据的软盘报省财政厅国库处。

  年内新增编制内投保车辆于11月30日前按上述程序报送支付申请。其中:12月份新增投保车辆,鉴于逐级申报时间较紧,且应支付的保险费数额较小,这部分保险费由单位自行从公用经费或相关经费中支付。

  对超过车辆保险费预算限额的车辆保险费,以及规定的险种以外的车辆保险费,不得在《(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及《(车辆保险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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