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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省政府提出的整治任务,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6年2月5日至2007年8月20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6年2月5日至20日)。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舆论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6年2月20日至3月10日)。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3月5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3月10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严格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于每月25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当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20日)。主要任务:做好迎接省验收整治工作的各项准备。对验收合格的,由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整改验收(2007年4月20日至8月20日)。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求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5%。在全部整改验收工作完成后,将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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