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后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后评价的备选项目: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五)跨地区、跨流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八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向省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1)。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按适当比例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
第九条 省发改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业务。财政预算内项目由省发改委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后评价委托合同;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后评价委托合同。
第十条 评价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的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