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要求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服务作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服务作业内容、范围和有效期限;
(二)服务作业的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服务作业的终止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