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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35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财产损失可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主要有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国税机关审批扣除两种形式。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的当年及时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纳税人未及时扣除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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