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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掌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申请审批的各项规定,及时、准地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需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各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税政)管理部应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登记簿》(样式见附件11),详细登记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有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纸质、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式样见附件12),按规定时问完成统计上报工作。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应在5月31目前向州(市)级国税机关报送统计表;州(市)级国税机关应在6月30日前向省国税局报送统计表。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批准延期报送财产损失(或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材料通知书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示范文本
     3.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5.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6.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
     7.受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通知书
     8.不予受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通知书
     9.补正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材料通知书
     10.延期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通知书
     1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登记簿
     1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序号:_________

批准延期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提出的延期报送×年度财产损失(或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材料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延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接到此通知书后,请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财产损失(或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国税机关将不再受理申请,相关财产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专用章)
                                    ×年×月×日

  (注:此通知书填制一式二份,企业、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企业应将此通知书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附列资料;国税机关应将此通知书作为审核、审批文书的附列资料归档。)

  附件2: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示范文本

×企业关于×年度财产损失(或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县(市、区)或×州(市)国家税务局或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年度发生财产损失(或呆账损失,下同)×元,申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以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类型、分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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