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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免教科书资金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地方课程教材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3.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
  我省现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最低标准为初中250元/生·年,小学150元/生·年。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由省、州(市)和县(市、区)共同分担。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财力状况,不断加大对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力度,各州(市)、县(市、区)也要不断加大对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力度。
  在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的基础上,提高对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33所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4.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资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州(市)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州(市)自行制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师培训、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根据各地情况分别确定。
  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省统一确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州(市)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补助后各县原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继续保留并用于学校公用支出。
  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将适时制定或调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不断加大公用经费补助力度。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各地应结合危房改造、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等规划,编制本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并将总体规划上报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的教育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适时调整维修改造总体规划。
  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生均校舍面积、房屋结构及使用年限、自然灾害状况、房屋危险程度、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教育投资效益等因素,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州(市)、县(市、区)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凡列入当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承担。未列入计划的,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财力状况积极开展排危工作。
  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并下达各地校舍维修改造指导性计划,并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考评制度。对出色完成中央和省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并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校舍维修改造指导性计划的地区,将在次年审定改造计划时予以倾斜,并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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