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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决定的通知

  (四)炸封、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六)拆除房屋(工棚)、生活设施。
  四、工作组织
  (一)关闭取缔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关闭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管、公安、纪检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力供应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关闭取缔工作中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关闭取缔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产煤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成立关闭取缔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非法煤矿关闭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完善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两级关闭取缔工作责任制、巡查制、问责制;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开展联合执法;要充分保障关闭取缔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列支。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关闭取缔的非法矿井。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非法煤矿关闭工作的宣传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六、责任追究
  (一)对非法煤矿,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为非法煤矿开采提供电力、运输、销售、收购、贷款、民爆器材、技术资料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参与、支持、包庇非法煤矿开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关闭取缔的,根据情节,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出现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关闭取缔的,根据情节,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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