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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决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决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2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 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5]150号),现就关闭取缔非法煤矿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关闭取缔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对本行政辖区内非法煤矿的关闭取缔工作。
  (二)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关闭取缔工作,实行州(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负责,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三)坚持部门联动原则。各部门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行动。
  (四)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非法煤矿的举报和关闭取缔工作的监督作用。
  二、关闭取缔的对象
  (一)私挖滥采矿点。
  (二)无证非法矿井和证照不全矿井。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四)持探矿证以探代采矿点。
  三、关闭取缔的工作标准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供水、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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