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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储存、加工、零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及成本、价格等。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短斤少两、囤积居奇、掺杂使假、哄抬粮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查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完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标识制度。《西藏自治区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卫生厅、农牧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制定。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十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继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十八)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自治区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
  (二十九)充实和调整自治区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进行测算,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充实和调整自治区粮食储备量、库点布局和品种结构,保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三十)规范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自治区、地(市)、县(市)三级储备粮管理网络,切实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农行西藏分行、粮食局等部门制定。
  (三十一)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规定,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调整使用范围,不准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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