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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从事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二)教育部门及学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就学,减免按国家规定的费用;

  (三)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有愿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救济,缴纳参保费用;

  (四)卫生防疫部门对从事个体饮食服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健康体检费按标准的30%收取;

  (五)畜牧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从事家庭养殖的,治疗病畜应当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大手术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六)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免收新建、改建住房的费用,住房拆迁时,拆迁单位应妥善给予安置;

  (七)广播电视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线电视月使用费应当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实将农村低保户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记录在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定期对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情况。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农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关要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并建卡建册,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实行对低保对象“每年一核”的复查管理制度;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半年一审”的审计制度。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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