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核实情况经民政助理员把关,对待保人员委托村委会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实情况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十七条 各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自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审批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时抽查三分之一的待保对象,不符合条件,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委托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后,发给《阿坝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依据。
各县民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当及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义务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收入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月或按季发放。保障金发放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在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有关内容,完备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对象,应当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60个工作日未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办理农村低保事宜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障对象任何费用。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优惠抚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