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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必须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州、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时拨付保障金,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按月或按季兑现给保障对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划拨农村低保资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收入情况。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情况。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四)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赡养费、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材料;

  (五)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材料;

  (六)优抚对象应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七)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八)精减退职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十)在外务工人员应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委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无异议后认真填写《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民主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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